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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打响民权战争第一炮?P2P、众筹口水战在后头

发布时间:2015-08-03 分类:趋势研究

近日,央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激起了金融圈及网民的广泛的争论,其中“5000元门槛”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

一、《意见稿》的核心思想比较清晰。

1、非银行支付机构只是整个支付体系里的小角色。《意见稿》再一次重申了传统金融机构主渠道的作用。支付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手段与基础功能,官方金融是当仁不让的主渠道,非银行支付机构只是传统银行支付体系的终端助手,只限于小额、快捷、便民支付,要完全受制于传统银行体系的约束。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可以变相吸纳资金并形成资金池。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可以占用客户大额资金,其商业信用不能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易产生风险。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可以抢占银联的清算市场,因为这容易使社会基础支付体系出现监管漏洞,让大量支付信息与帐户信息失去了准确性、透明性与安全性,严重影响央行的现金管理、帐户管理以及反洗钱等重要工作。

3、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帐户必须寄生在现有的银行体系中,如果脱离官方的直接监控与限制,则务必使其失去常规帐户的主要功能。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虚拟帐户只能成为银行的资金通道,想代替银行帐户而游离出现有银行体系是绝不允许的。

客观地讲,《意见稿》本身是符合当前支付体系的监管原则的,特别是关于杜绝非银行支付机构形成资金池以及防范帐户脱离监管方面的规定,是符合国际金融监管常规也是必须的。至于限额支付金额等一些细节性的规定,本身并不是核心,当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但《意见稿》的出台引得多方拍砖,各方反映之强烈远远超过了预期。原因并不仅仅在于它的手段激进,限制过多,而是因为其始乱终弃的做法和建设性、前瞻性的欠缺。由于早期缺乏制度的约束,相当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速度过快,经过不断地创新与突破后,已然向银行化、银联化等全功能金融机构迈进,似乎已形成了一种独立的商业模式。《意见稿》有如脚下突然冒出的一堵高墙,全速前进的汽车很难逃避碰撞的危险。《意见稿》在很多方面也未作说明,如当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受限后,银行业支付机构如何迅速弥补互联网支付所需要的全部服务?网民的支付习惯与便捷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延续?为什么不能列出一些条件与规则,将优秀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支付主渠道以提升当下支付渠道的活力?

按照《意见稿》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产生有价值的流量、数据及积聚资金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或基本丧失,当下可圈可点的盈利模式就无法存在了,其自身价值只限于提供有限的便捷功能,沦为提高客户支付体验的简单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独立商业机构的生存空间已几近于零,只能成为众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一个附属工具,活下来的机构将屈指可数。如果真的是这样,当初监管部门大规模发放支付牌照的时候是否考虑清楚?在此逻辑下形成的小额支付市场,是无法承载数百张支付牌照的。如果不考虑投资者的盈利模式,我们的试错式监管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对于广大用户来说,《意见稿》的迟出,也使早已习惯便捷支付与良好用户体验的客户难以适应,形成事实上的倒退。不管正式规定最终如何落实,但为了安全性与支付体系的整体规则不受影响,互联网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受限是肯定的。因为一些便捷手段本身是以牺牲安全性与合规性为前提的,当下的规定只不过是迟到了而已;同时监管要求的银行管控也会对效率与体验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争论背后的真相

以上讨论的均是《意见稿》的一些具体问题,如果放到整个行业背景中看,似乎闻到了一丝硝烟的味道。

《意见稿》监管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对当前金融体制与支付设计高度认同的基础上的。经过多年的建设,央行构建的结算――清算体系的秩序是严谨的、有价值的、可控的,而这些均是以银行业特别是官方金融垄断的金融体系为基础的。在这个生态圈中,官方的背书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商业规则及法律条文缺失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主要参与者均被视为是良性的,因此低风险的支付与结算的闭环是可以实现的,与美国的支付体系对比后就更会证明这一点。大量民营资本进入该领域后,由于其主体安全性无法得到零风险背书,在缺乏完整的商业规则、监管规则特别是健全法律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很容易变成现有体系的破坏者与监管套利者。这就是说,现有的金融监管环境是无法鉴别与评判一个非银行业支付机构(或者说非官方的金融支付机构)的安全性与质量,因此必须阉割其功能,使其沦为附庸并将其牢牢地约束在原有体制内才是安全的、可控的。基于这种考虑,不打破现有规则、不破坏原生态及利益链条的行为,便是监管部门优先考虑的做法。

传统的民间金融由于受到手段与区域的限制,在当下的监管格局中翻不出大浪,传统的监管手段在其管控范围内也是相对有效的。但是互联网的发展破坏了这个规则,一些新产品、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现有的金融垄断格局被悄悄打破,原先运转有序的生态圈出现了裂痕,传统的监管手段也部分失灵。因此,监管部门只能面对两种选择,一是重建监管体制与金融生态,用规则与法律代替官方背书,使所有制性质不再成为合法、合规的主要依据,让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真正能够同场竞技、公平竞争;二是恪守当下的市场秩序与监管规则,把难以把握的民间资本排挤在主渠道之外,或者通过刚性的行政手段灭杀或控制新科技对传统市场的突破,对社会资本、民营资本开放的金融市场也仅仅是那些官方金融不愿做的边缘市场,并严格控制其规模。

当然,两种选择也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仍然存在大量的折衷的做法,即适度放开垄断的金融市场,引入民间资本改造现有的金融体制,同时积极推进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以最终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健康发展。但是,改变现有的金融生态与监管规则的难度是巨大的,对一个点的突破往往会引起全局反映,也要付出相当的代价,特别是官本位与歧视民间资本的习惯不易扭转。

三、当前的危险

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刚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观者均会深深地感觉到其中的矛盾。监管部门一方面希望推动新金融、新工具的发展,另一方面却无法摆脱传统监管体系与思路的约束。条文中出现更多的是限制性、禁止性条款,遵循的也大都是传统的监管思路与方法。互联网保险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以前的监管格局,无视互联网跨地域的特点,而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干脆直接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划出了主渠道,没留一点缝隙。延续下去,P2P、互联网信托、众筹均摆脱不了类似的命运。我完全不赞同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金融的提法,甚至对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做法嗤之以鼻,但我绝不低估互联网对传统金融改造的力量,对现有监管体系的维护不能成为将新金融力量拒之门外的理由,监管部门应用家长看待新生儿的心态迎接新金融工具、新技术手段的到来,让监管适应新的形势与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老的架构老的思路固然是相对安全的,但对于急需变革的中国金融业来说,这种理念有可能使其成为温水中蒸煮的青蛙。

一厢情愿、想当然地发放一些功能残缺的金融牌照,而不为接招的企业创造与官方金融同样的公平竞争环境、设计可持续的盈利模式,这种教训我们已不止接受一次。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大量消失,小额贷款公司不出意料也将步其后尘,如今非银行支付机构看样子结局也不容乐观。这种心态甚至体现在民营银行的监管制度设计中――限制注册资本金规模、股东持股比例,将其信贷限定在小微范畴,甚至规定其运营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方式,这些逻辑看上去均有道理,但均经不住仔细推敲,它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使民营机构成立之初就处于不利地位。当然我们也能理解监管部门的难处,一个庞大的体系动一发而及全身,轻言革命是危险的,但这毕竟不能构成消极的理由。

当下的纷争,实质是官方垄断金融与民间资本之间的博弈,彰显出传统监管思路与互联网思维的碰撞交集。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力与影响是巨大的、不可逆转,如果用堵的方式来解决,其背后强大的民间资本一定会用其它的方式进行突破,而这种突破有可能是灾难性的。论战仍将持续,对《意见稿》的口诛笔伐或许只是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民权战争”打响的第一枪,P2P、众筹的口水大战还在后头。

来源:金评媒